父母為子女結(jié)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是否均構(gòu)成對子女的贈與,當事人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產(chǎn)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認定父母的購房出資是明確表示為向夫妻一方的贈與?
1、關(guān)于父母婚前出資是否贈與,如果父母在婚前有明確表示的,按照其表示確定;如果表示不明的,從社會常理出發(fā),一般推定為贈與。若夫妻一方有證據(jù)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guān)系的,則借貸關(guān)系成立。當然,若該證據(jù)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2、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chǎn)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fā),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chǎn)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3、對于實踐中可能發(fā)生的購買其他物品的出資,同樣可根據(jù)上述原則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quá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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