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串貨現象的一點思考
2019-04-12 已有96人瀏覽
某市工商局接到舉報:一知名防盜門廠家訴該市一家防盜門經銷商出售了其品牌的產品,而該廠家的地區代理商那里并無該經銷商的進貨記錄。工商局在調查中得知,貨物是經銷商從廠家的其他地區代理商那里購進的,即通常所說的“串貨”。廠家對工商部門明確表示:“上述現象應一律視同假冒,請工商部門以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論處,出現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擔。”對于這種“串貨”行為究竟該如何定性和處理呢?長沙鼎諾調查員認為,出現“串貨”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同品牌商品在不同地區的定價存在著較大差異。廠家針對不同地區的營銷成本、運輸費用及消費者的習慣、喜好等制定不同的價格方案本無可厚非,但如果代理商的定價高于一般經營者從其他地區調入產品的價格的話,這時如果再限制這種“串貨”行為,就等于在為代理商維護壟斷權。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廠家禁止“串貨”,將使消費者無權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同時也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構成了對不同地區不同身份消費者的價格歧視。廠家要求工商機關制止“串貨”的行為,正是要減少消費者選擇商品經銷商的機會,強迫消費者接受其當地代理商制定的超出正常利潤水平的價格。從《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商家與廠家的經營代理合同中如果出現禁止“串貨”的條款,則構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屬于無效合同。
綜上所述,對于廠家實行的獨家代理制度,如果廠家(或商家)禁止“串貨”,其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的準則。工商機關對于禁止這種“串貨”行為不但不應給予支持,相反應運用法律武器予以堅決打擊,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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