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的事情,其中要注意的法律問題很多,其中之一便是善意取得問題,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對于糾紛的解決乃至自身利益的維護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那不動產善意取得要返還嗎?
不動產善意取得要返還嗎
第一,共有房屋出讓人必須是共同共有人。通常是指部分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而出賣該共有房屋。如果是非共有人出賣房屋當然無效,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即房屋的交易主體必須是共有人且非全部共有人。
第二,房屋的買受人須支付對價。即買受人以有償的方式取得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該價格要能夠反映該房屋的價值,不能明顯低于該不動產的實際價值,更不能無償取得,否則不適用善意取得。
第三,房屋的買受人須善意且無過失,即買受人在主觀上具有善意,對于賣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的行為毫無知情,根據對交易時客觀情況的通常判斷,買受人有理由認為出賣人有權處分該房屋。在主觀方面除具備善意的條件外,買受人還應無過失,即盡了適當的注意義務,買受人應當對交易標的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及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處分該共有房屋予以適當的注意。對于在什么情況下買受人是善意且無過失,應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 第四,房屋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變更不同于動產的產權變更,世界大多數國家的物權法,均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為登記,而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為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一經法定登記部門的登記,即具有公示公信力,相反則不然。對于共同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的,買受人善意無過失且支付了對價,只有在房屋的產權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如果該房屋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為房屋交易行為未完成,如果有其他共有人阻止,則不適用善意取得。二、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不動產的處理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受讓人通過善意方式取得不動產的,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不動產抵押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不動產登記簿存在權屬登記錯誤。就抵押權設立而言,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并非真正所有權人。
(二)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的行為。這是指行為人(登記名義人)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行為。
(三)債權人在抵押權設立時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斷時間應為抵押權設立之時。
(四)已進行抵押權設立登記。如果抵押權未經登記,真正權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權設立的效力,而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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