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合同解除權的類型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險人都有保險合同解除權,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而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等情形時,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二、怎樣行使保險合同解除權
對于投保人和保險人來說,保險合同的解除,均屬于其權利,權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何行使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呢?根據《民法典》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依法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解除與變更、無效屬于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混為一談。關于解除與變更的問題,變更是維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做一些調整和改變,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民法典律關系,使原有的合同歸于不存在。關于解除與無效的問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條件的,而無效是合同根本不發生效力,所以,無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三、保險合同的解除權的有關規定
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于消滅。 根據《民法典》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關系有效期限尚未屆滿前,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有解除權的一方向他方作出意思表示,使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歸于消滅。
根據《民法典》的一般原理,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承諾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但是法律也允許在一定的情況下變更或者解除已經依法成立且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保險合同的解除與變更、無效屬于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混為一談。關于解除與變更的問題,變更是維持合同的法律效力,只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做一些調整和改變,而合同的解除則是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民法典律關系,使原有的合同歸于不存在。關于解除與無效的問題,解除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條件的,而無效是合同根本不發生效力,所以,無效的合同就根本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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